印度
發明專利
INVENTION
申請途徑
1.pct途徑;
2.巴黎公約途徑;
3.直接在印度提出專利申請;
授權條件
1.具備新穎性:依據印度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僅保護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未被任何出版物披露,并且未在印度本國公開使用過的技術。但是在印度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公開使用不破壞新穎性。 2.具備創造性:在印度,發明專利應當具備創造性方可被授權。印度將“創造性”定義為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技術上的進步和/或具有重大經濟利益,并且使得該發明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非顯而易見的。 3.具備工業實用性: 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一樣,能夠在工業上制造或應用也是發明在印度獲得專利授權的必要條件。
審查時間
5年左右授權
審查程序
提交申請 → 形式審查通過后于申請日(或最早的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公開(在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未被授權前可以提起授權前異議) → 自專利申請提交日(或最早的優先權日)起48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的審查請求 → 審查部門對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并發出第一次審查報告;審查流程主要包括:(a)形式審查和檢索,(b)實質審查,(c)申請人答復,(d)再次審查,(e)做出最終決定(如駁回或授權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如駁回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印度知識產權申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保護期
保護時間為20年,從申請日開始算
所需文件
1、專利全套申請文件(需翻譯)
2、申請人及發明人的姓名地址(中英)
1、外觀六面圖、立體圖
2、申請人及設計人的姓名地址(中英)
外觀設計專利
DESIGN
申請途徑
1.巴黎公約途徑;
2.直接在印度提出專利申請;
授權條件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印度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
審查時間
1年左右授權
審查程序
申請人提交印度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后,專利局會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印度外觀設計專利數據庫中檢索其新穎性。專利局如果認為外觀設計申請存在不符合外觀設計法和外觀設計實施細則的缺陷,會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需要在6個月內進行答復以消除缺陷。申請人提交答復意見或修改文件后,如果專利局認可申請人的答復,可以給予登記注冊。
保護期
保護時間為10年,從申請日開始算,可續展一次,為期5年
所需文件
1947年獨立后,印度開始著手制定自己的專利法;1970年,印度議會通過了獨立后的第一部專利法,即《1970年專利法》;1995年,印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為使專利法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于1998年、1999年、2002年、2005年、2010年數度修改專利法。修改后的印度專利法規定,在三種條件下可以申請強制許可:公眾對該專利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滿足;該專利產品未能以合理價格向公眾銷售;該專利未能在印度境內得到應用。這些規定開啟了仿制藥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