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發明專利
INVENTION
申請途徑
1.pct途徑;
2.巴黎公約途徑;
3.直接在俄羅斯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授權條件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又稱實用專利。35U,S,C,101規定了可獲得專利權的客體范圍: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適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物或其任何新穎而適用的改進者,可以按照本編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專利權。其中,所謂“方法”是指方法、技藝或制法,也包括對已知的方法、機器、制造品、物質組合物或材料的新的利用;所謂“機器”是指零件或成分構成的工具,并可以產生一定的效果;所謂“產品”是指一切人工或機器加工材料而形成的物品:所謂“物質組合物”是指兩種或更多種物品采用化學方法或機械方法合成的物品,如氣體、液體、粉末、固體等
審查時間
2-3年左右
審查程序
1. 發明人向專利局提交申請(可自己遞交或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申請文件包括對發明有詳細描述的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
2. 專利局將申請送達專利審查員,審查員在該發明領域具有專業知識。
3. 專利審查員對已經獲得專利權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確定該申請的權利要求是否具有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審查員還要審查申請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權利要求是否足夠的充分和確定。
4. 審查員完成檢索和審查之后,會作出一份書面的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哪項權利要求批準或駁回,并作出相應的解釋。
5. 駁回決定作出后,允許申請人提交書面的答復。有時,申請人的意見會與審查員的有較大分歧。多數情況下,申請人會對權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與已有技術區別開來。去掉或增加某項權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當權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權利要求時,申請人必須解釋為何這種修改克服了審查員指明的缺陷。根據專利法37C.F.R 1.118,盡管權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說明書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術內容的。要想增加新的技術內容可通過提交部分繼續申請實現。
6. 審查員對申請人的修改再次審查,申請人再次補正,直至權利要求被授權或被駁回。根據專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規允許申請人對有爭議的權利要求延長審查,而無須再提交繼續申請,但需繳納一定的費用,該請求的請求書稱為繼續審查請求書,即RCE。
7. 對專利局最終的駁回決定不服,可向專利復審委員會 提出上訴,仍不服,可向美國地區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最終還可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 8. 經審查,專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 發明具有實用性; 權利要求充分明確;
說明書能夠實施該發明,并且公開了發明人的最佳實施方式; 發明具有新穎性,即與已有技術相比,具有非顯而易見性;
專利將發出授權通知書,通知書中包含公開費用繳納表。
保護期
20年
所需文件
1、申請書(Application)
2、聲明書(Declaration),發明人必須在宣誓書中宣誓為真正的發明人,聲明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技術資料
3、說明書(Specification),包括說明書內容、權利范圍及摘要
4、圖示(Drawings),不是必須的
5、代理委托書
6、讓渡書(Assignment),申請人為公司時,需要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讓渡給公司,即需簽署讓渡書。
1、需要提供正六面視圖和立體圖;
2、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包括產品名稱,用途,設計要點等;
3、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專利申請委托書(無需公證或者認證);
4、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發明人姓名、發明人地址等英文信息。
外觀設計專利
EXTERIOR
申請途徑
1.巴黎公約途徑;
2.直接在意大利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授權條件
美國將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稱其為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35U,S,C,171定義了外觀設計專利標準:任何人發明制造品的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均可按照本編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對于該項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可見,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強調制造品外觀的裝飾性(美感)、新穎性(原創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但沒有規定實用性。
審查時間
16-20個月
審查程序
提交申請——初步審查——實質審查——授權通知——下證
保護期
15年
所需文件
PLANT
申請途徑
1.巴黎公約途徑;
2.直接在意大利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授權條件
根據美國專利法,凡發明、發現及無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種,包括耕種培養之變化、變種、混合及新發現之植物種苗者,得依本法規定取得專利,但不包括由塊莖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狀態下發現的植物。
審查時間
2-3年左右
審查程序
提交申請——初步審查——實質審查——授權通知——下證
保護期
20年
所需文件
1、申請書(Application)
2、聲明書(Declaration),發明人必須在宣誓書中宣誓為真正的發明人,聲明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技術資料
3、說明書(Specification),包括說明書內容、權利范圍及摘要
4、圖示(Drawings),不是必須的
5、代理委托書
6、讓渡書(Assignment),申請人為公司時,需要發明人將專利申請權讓渡給公司,即需簽署讓渡書。
美國聯邦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八款規定:為了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授予專有權,從而在憲法層面給予專利的申請,審批和保護奠定了基礎。
美國是巴黎公約締約國,也是 PCT 專利合作條約締約國,故國外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巴黎公約和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在美國申請專利。
植物專利